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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親字第七○號

交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昆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親字第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路四巷二號三樓,而交父子女之訴在民事訴訟法無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昆榮

~B書記官 曾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親字第七○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子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