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親字第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親字第七○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路四巷二號三樓,而交父子女之訴在民事訴訟法無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昆榮
~B書記官 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