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友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劉北元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除保險理賠求償表部分於三十日內提出外,其餘部分於十五 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薛中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