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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二八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祥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甲○○現因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本院認為有借提其到庭之要,借提費用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及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為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應由聲人預繳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 祥 墩

~B書記官 林夢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