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票字第三八七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票字第三八七七九號
- 聲請人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雄
- 代理人
- 林財力
- 相對人
- 張崑南
邱映花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金學坪┌──────────────────────────────────────────────────┐│附表: 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三八七七九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貳拾捌萬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 │├─┼───────────┼─────────┼───────────┼───────────┼──┤│2│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壹萬伍仟元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