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原 告 乙○○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二千 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七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 佳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 碧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