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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原告
乙○○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二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七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 佳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 碧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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