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七日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 得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