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被告
-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聯皮革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