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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七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玖萬

零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