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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競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被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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