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