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張競文
  •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陳美俊

  •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 被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