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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一號

聲請人
華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五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法院書記官江 婉 容~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五四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劉至剛│台北銀行信義分行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叁萬陸仟壹佰貳拾│HY四一五七一四│││ ││││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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