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保險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羲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