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力營造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

六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