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人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人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