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中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十萬九千四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