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   告(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陳志岳
被告
何希智
被告
王仁政
被告
辜仲志
被告
王家焜
被告
黃宗宏
被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被告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項至第五項中關於被告「黃宏宗」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宗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