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 告(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被告
- 陳志岳
- 被告
- 何希智
- 被告
- 王仁政
- 被告
- 辜仲志
- 被告
- 王家焜
- 被告
- 黃宗宏
- 被告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勛
- 被告
-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項至第五項中關於被告「黃宏宗」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宗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