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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十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貳

佰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折

合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扣除已繳裁判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

參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