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十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貳
佰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折
合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扣除已繳裁判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
參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