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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鄭堤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之翌日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迄未繳納,此有本院九十年七月十日繳費查詢單一紙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鄭 堤 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