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字第9號聲 請 人 己○○即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范劭錠即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戊○○即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上列聲請人就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 3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重整完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瑟公司)重整人前依公司法第303條擬訂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 議表決通過後,並依公司法第305條規定,陳報法院於民國 93年9月29日以90年度整字第9號裁定認可,前開經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債務清償部分,經聲請人執行後,已全數清償完畢(其中無擔保債權人丁○○、丙○○部分因無法聯繫,以提存方式清償),而關於重整計畫增資部分,經聲請人執行後,於98年1月12日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生效,本次增資發行1,000萬股,每股新臺幣(下同) 7.5元,實收資本7,500萬元,並已於98年4月13日收足增資 股款,增資完成後,麥瑟公司股本由5,000萬元增加為 15,000萬元,預估資產總額為304,253仟元,負債74,101仟 元,股東權益淨值230,152仟元。而麥瑟公司近年來內銷比 率偏高,並有銷貨集中少數客戶之風險,部分產品技術門檻較低,易受大陸封測廠競爭影響,故自97年起即以發展高階封測產品及開發國外客戶為主要發展策略,另因去年影氣大幅下滑,為度過景氣寒冬,麥瑟公司積極調整營運體質,一方面降低閒置人力,一方面持續加強員工訓練,以期人人能成為專業多能工的目標,並自97年起進行企業資源規劃系統導入,98年元月正式上線,預期在近幾個月資訊系統調整與人員操作熟練後,將可有效整合公司內各項營運資訊,大幅提升管理決策之速度與組織及應之即時性,然目前麥瑟公司因尚處於重整階段,致上游供應商要求以現金提貨、下游新客戶擔憂公司營運穩定性,使新客戶開發不易或有限度下單,另國內外各家銀行亦因麥瑟公司處於重整狀態,於資金往來融通上取得不易,然麥瑟公司已完全清償重整債權並完成增資計劃,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0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重 整完成,以健全公司發展,使公司更進一步穩健經營,使員工之工作權獲得保障,而達公司重建更生之目的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條 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 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麥瑟公司於91年6月12日經 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其重整計畫經本院於93年9月29日裁定 認可,嗣其重整計畫之修訂亦經本院分別於94年3月18日、 97年3月10日、97年12月30日裁定認可之,依上開重整計畫 ,該公司主要仰賴減資及處分資產之方式彌補累積虧損,並仰賴增資之方式挹注外部資金,以清償債務與充實營運資金。麥瑟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應配合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而修正。而依麥瑟公司96年度及97年度之財務報告顯示,就重整計畫之執行狀況(本院卷十一第443頁至第444頁背面): (一)就減資計畫部分:依94年3月18日經本院裁定認可之重整 計畫修訂之內容,將原重整計畫所定之減資時間由93年改為94 年、減資金額由13.5億元改為13.9億元,減資幅度 由原定之96.4%調整為99.286%,該部分計畫已於94年9月 25日完成。 (二)就增資計畫部分:麥瑟公司業於94年依本院於94年3月18 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修訂內容,完成重整計畫中第一階段4 千萬元部分之增資,持股比例72.57%,第二階段增資部分,依本院於97年12月30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修訂內容,應為於98年6月底前增資發行1,000萬股,每股7.5元 ,實收資本7,500萬元,其中第三人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及友多富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以其對麥瑟公司之貨幣債權37,500仟元及6,000仟元,共計43,500仟元,分別抵 充5,000千股及800 仟股之股款,其餘4,200仟股以現金增資部分,已由代收股款機構永豐銀行桃園分行於98年4月 14日行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局,其已於98年4月13日 收足股款3,150萬元,是該部分發行新股計畫亦已完成( 本院卷十一第430頁、第454頁、第455頁)。 (三)就修訂章程部分:已分別於前開減資及增資程序完成變更公司章程之程序。 (四)處分閒置資產部分:麥瑟公司於於97年依重整計畫將閒置資產出售,所得實際出售價金397,682仟元,用於抵償重 整債權。 (五)就清償重整債權部分:麥瑟公司已依經第5次關係人會議 可決,並經本院於97年3月10日認可重整計畫修訂,由麥 瑟公司或其協助洽詢資產管理公司,有擔保債權以原債權折減至35%消償或承購,無擔保債權以原債權折減至5%清 償或承購,資產管理公司完成清償或承購,可以重整債權作價承購現有設定抵押之全部資產(含不動產、動產),第三人犇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犇華公司)與麥瑟公司部分債權 銀行簽訂債權讓與合約,由第三人犇華公司取得該部分之債權,第三人犇華公司並已於97年12 月31日將全部債權轉價金407,965仟元支付予前述債權銀 行,麥瑟公司則設押之不動產、動產作價第三人犇華公司清償該筆重整債權,另截至97年12月31日,除無擔保債權人丁○○、丙○○部部因無法聯繫,以提存方式清償外,其餘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均已清償完畢。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已依重整計畫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清償重整債權等重整工作,又本院依職權函詢麥瑟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關於麥瑟公司聲請重整完成之意見,麥瑟公司之重整監督人乙○○、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分別具狀表示麥瑟公司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訂之減資、增資、修訂章程、重整債務之清償等方案,同意其聲請本院裁定重整完成(本院卷十一第422至427頁);另依麥瑟公司96 年度及97年度之財務報告所示,麥瑟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及經減資、增資後之股權結構尚稱健全,該公司之經營體質預期可大為改善。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