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許德南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發支付命、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曾佩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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