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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一百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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