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 上訴人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一百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