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文心花園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盧建勳 被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被 告 亞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巷十七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達 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