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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五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五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七號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九日院信民泰字第九三○○一一○七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七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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