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返還公債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伍佰玖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