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九號
- 聲請人
- 雙美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双美林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貳仟伍佰柒拾│CL一0四二七三│││ ││││柒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