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27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促字第27441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蔡晴爽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卷宗業已銷燬致無從調卷查明91年間之送達情形;惟依辦案進行簿記載本件之送達日期為91年8月19日,確定日期為91年9月18日,然本件異議人於104年3月13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