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六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事展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