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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聯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百慶 右原告與被告聯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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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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