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百慶 右原告與被告聯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