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徐百慶
右原告與被告聯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