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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百慶

右原告與被告聯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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