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二二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被 告 漢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冉至杰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漢德有限公司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路○段七九號十四樓 ,惟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結構出廠證明及遲延之 損害賠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本契約如遇爭執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約定事項乙件在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