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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原告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複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倩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寰律師
被告
中華醫院

  特別代理人 乙○○

聲請人請請給付報酬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為原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中華醫院提起給付報酬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審理中被告中華醫院遭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醫管公司)向本院聲請假處分,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六九○號裁定不得妨礙大安醫管公司行使權利之假處分,現該假處分效力仍持續中,被告無法定代理人,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可認為屬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