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被告
- 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原判決事實欄原告方面先位聲明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原判決事實欄原告方面備位聲明第一項中關於「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