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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原告
臺灣銀行(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何鍾蕙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複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康協益
被告
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賢
被告
蔡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進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蔡進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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