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何鍾蕙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凃莉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協益
- 被告
- 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賢
- 被告
- 蔡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進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蔡進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