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
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