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 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