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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
鴻舜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忠舜
訴訟代理人
吳麗雲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六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提出抵銷抗辯,是本件訴訟一部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六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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