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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

返還公債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返還公債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伍佰玖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債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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