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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丙○○、乙○○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伍佰陸拾叁萬

肆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陸角,折合新臺幣貳

拾柒萬捌仟玖佰零叁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