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丙○○、乙○○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伍佰陸拾叁萬
肆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陸角,折合新臺幣貳
拾柒萬捌仟玖佰零叁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