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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乙○○

  • 原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莊隆昌 被    告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書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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