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謝明珠、陳博文、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孫萍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仟肆佰柒拾叁元│AE0000三八│ │ │ │司甲○○ │ │ │ │五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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