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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壹│壹仟││├─┼───────────────┼──────────────┼────┼───┼────┼───┤│2│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壹│壹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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