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 聲請人
- 百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卅一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得易購電視購物百貨│中華銀行新生分行 │九十年六月一日│壹拾柒萬玖仟肆佰│AM八00六四一│││ │股份有限公司│││捌拾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