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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黃雯惠

  • 當事人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李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貳萬零捌佰零伍元│GC七七四七七三│  │ │ │         │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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