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

聲請人
穎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相對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相對人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法定代理人
乙○○C.C.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陳文禹律師

      簡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6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乙○○」之記載,係依聲請人更正暨檢呈狀之內容所為等情,既有上述檢呈狀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第140頁),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