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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告
明承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街二七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林鑾嬌
被告
明岡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街二七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林鑾嬌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均在台中縣梧棲鎮,原告並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被告則抗辯本件應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運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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