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興芳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被告
- 明承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街二七四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鑾嬌
- 被告
- 明岡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街二七二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鑾嬌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均在台中縣梧棲鎮,原告並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被告則抗辯本件應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