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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周玫芳洪遠亮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

上訴人
甲○○

        乙○○

        丙○○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因92年度重訴字第1723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3萬31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所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①本件上訴人不利部分拆屋還地之面積共為168.548平方公尺。 │
│②本件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6萬1900元。   │
│③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43萬3121元。     │
│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
│ 168.548*61900=00000000.2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