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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陳金圍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欠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713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其雖對上開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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