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欠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713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其雖對上開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