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丙○○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因92年度重訴字第1723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3萬31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①本件上訴人不利部分拆屋還地之面積共為168.548平方公尺。 │ │②本件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6萬1900元。 │ │③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43萬3121元。 │ │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 │ 168.548*61900=000000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