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1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壹 │玖佰玖拾│ ││ │ │七 │ │ │壹 │ │├──┼───────────────┼──────────────┼────┼───┼────┼───┤│2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壹 │壹仟 │ ││ │ │四 │ │ │ │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