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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1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壹 │玖佰玖拾│ ││ │ │七 │ │ │壹 │ │├──┼───────────────┼──────────────┼────┼───┼────┼───┤│2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壹 │壹仟 │ ││ │ │四 │ │ │ │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