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 聲請人
- 堅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國祥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除權判決之股票為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八三號一八樓之二,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