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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號

原告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蘭臺網路出版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笫三頁第九行及第九頁第一行關於「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各1,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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