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蘭臺網路出版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己○○○
- 被告
- 前列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笫三頁第九行及第九頁第一行關於「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各1,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