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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77號

原告
丙○○
被告
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快門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