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7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快門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