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穎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高木蘭律師
- 相對人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淑珍律師
- 相對人
-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 法定代理人
- 乙○○C.C.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律師
陳文禹律師
簡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6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乙○○」之記載,係依聲請人更正暨檢呈狀之內容所為等情,既有上述檢呈狀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第140頁),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